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4〕74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了建立统一开放的工程造价咨询市场,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决定下放和取消两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备案事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豫登记备案事项。《河南省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豫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豫建设标〔2014〕31号)第四条中规定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业务单项备案和第五条中规定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下放至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受理备案时企业应提交的资料、办理时限仍按照《河南省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豫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豫建设标〔2014〕31号)执行。
二、已办理备案的企业应在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并同时上报省厅,省厅定期公布进豫企业备案信息。
三、废止《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手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豫建设标〔2006〕66号),其中规定的有关诚信手册使用办法不再执行。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