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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来源: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点击:1636 发布时间:2018-07-19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笫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 5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7124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 动实施监督,依法査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不进行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 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 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 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 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 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 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

(三)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项目有关基础资料;

(五)招标内容;

(六)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

(七)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开标时间和地点;

(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

(十三)未中标方案补偿办法。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标。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招标人可以对巳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 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 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 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 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限最短不少于20日。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 工程设计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六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和经 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标时,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和 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2/3

评标专家一般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 标人也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 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标。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 标的除外;

(五)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六)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乡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安全、绿色、节能、 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重点对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人 员从业经历、项目解读、设计构思、投标人信用情况和业绩等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3个中 标候选人,并标明顺序。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 投标文件中所列主要人员、业绩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 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 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 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 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专家评审意见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 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 用费。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管理。

建筑专业专家库应当按建筑工程类别细化分类。

第二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完善招标投标信息平台建 设,促进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信息化监管。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 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本办 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本办法规 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 应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 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 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 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 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 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 其他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 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担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 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市政公用工程及园林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51日起施行。2000101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 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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